福建团体会员会费,以上年度业务收入为基础,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
 
  (二)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超出5000万元部分按0.8%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