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内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1.取得时:
(1)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权投资的,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等科目。
(2)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按债券面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或者债券利息,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照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减值损失时,应在原已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