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内容:《经济法基础》之民事诉讼
单项选择题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12月31日之前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题中,租金到期日为2009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无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学员提问】
不理解上题中的张某也未催要(无中断事由,是什么意思啊?如果催要是什么情况啊?跟诉讼时效有关系吗?不太理解?
【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