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熟悉]
1、仲裁的适用范围
适用: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不适用:人身,行政,劳动等
2、自愿原则
自愿+书面协议
3、独立仲裁原则
机构独立,一独立两不隶属。(不属行政机关、不属其他仲裁机构)
裁决行为独立。不受外来干涉。
(理解识记要诀:仲裁突出独立性,两不隶属要记清。)
4、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具备终局力——不再起诉,不在仲裁。
(理解识记要诀:裁决具备终局力,双方服从不能急)
5、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6、仲裁不执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7、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裁决作出
当事人各选一名,共选一名
裁决作出:两种意见,看多数;三种意见,看首席。
8、仲裁协议的效力
约束法院管辖权;约束当事人的起诉权;确定仲裁机构管辖权。
9、仲裁协议的补充
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协议补充—不补充才无效
10、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的认定
协议效力的确定,一方可请求仲裁委员会确定,也可请求法院确定。
法院最后确定效力。
异议提出时间——首次开庭前
管辖权的异议
1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合同无效——协议依然有效
仲裁协议独立原则
12、应诉管辖
有仲裁协议——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其一方向法院起诉
——另一方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驳回起诉
——另一方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提交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应诉管辖
13、开庭,不公开(原则上)——例外时相反
14、可和解,可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