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商业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记载事项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