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所属:此知识点处于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下第二章第二节,历年真题涉及到2013单选。
考点指数:★★★★
失业保险的概述
1.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