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6)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7)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8)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