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考点:营改增试点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
  2.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3.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规定项目价款后不含税余额交纳增值税。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按实际应付或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4.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