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1)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包括但不限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①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