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解析: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单选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2010年判断题)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