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支票的类型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支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4.支票的出票
  (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支票无效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该支票仍然有效
  ①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②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5.支票的付款
  6.空头支票
  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支票金额,则付款人应当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7.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