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