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的措施
  1.核定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
  4.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6.阻止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