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财务管理》考点: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主要机构、场所认定条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②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人、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其纳税地点应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