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以及存量房地产买卖。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取得收入”三个关键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