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9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