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程序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之后办理纳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区分“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