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减、免税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
  
  7.小型微利企业。
  
  8.高新技术企业。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四)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六)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如速折旧的方法。
  
  (七)减计收人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人。
  
  (八)应纳税额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