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计税依据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
  到岸价格=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
  【提示1】计入成交价格
  1)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计入成交价格;
  2)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3)延期交货的罚款
  【提示2】不计入成交价格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
  不计入成交价格的,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2)特殊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了解):
  ①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境外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作为完税价格。
  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③租借和租赁进口货物:租金。
  ④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留购价格。
  ⑤逾期未出境的暂进口货物: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
  ⑥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完税价格=原入境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12)]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