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品损失的核算
  
  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以及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扣除回收的废品残料价值和应收赔款以后的损失。
  
  不包括:经质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坏变质的产品;实行"三包"企业在产品出售后发现的废品。
  
  科目设置:
  
  可单独设置"废品损失"科目核算,也可不单独核算,相应费用等体现在生产成本等科目中。
  
  1.不可修复废品损失
  
  可按废品所耗实际费用计算,也可以按所耗定额费用计算。
  
  按所耗实际费用计算:要将废品报废前与合格品计算在一起的各项费用,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在合格品与废品之间分配,计算出废品的实际成本,从生产成本科目转入废品损失。
  
  如果废品是在完工以后发现的,单位废品负担的各项生产费用与单位合格产品完全相同,可按合格品产量和废品数量比例分配各项生产费用,计算废品的实际成本。
  
  2.可修复的废品损失
  
  可修复废品返修以前发生的生产费用,不是废品损失,不需要计算其生产成本,而应留在“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和所属有关产品成本明细账中,不需要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