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抗辩权的行使
例如:A、B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事先约定A在4月1日前向B发货,但A在发货之前,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或者经济状况恶化时,可以在4月1日时终止履行合同并且及时通知B,B如果在合同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的,A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B不能恢复履行能力或者不能提供担保的,A可以提出解除合同。A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B,通知自到达对方时解除。
(一)代位权
(二)撤销权
例如:A、B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买卖合同,A向B发货,B 是债务人,A是债权人。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B应当在2006年1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如果B到期未支付货款并怠于行使对C的到期债权,A对C可以行使代位权;如果B主动放弃对D的到期债权,A可以行使撤销权,注意撤销权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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