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时间
(1)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2)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3.纳税期限
(1)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2)未按期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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