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站在甲会计主体角度,该项交易为销售交易,需要评估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站在乙会计主体角度,该项交易为采购交易,需要评估购入资产的使用目的,进而将其作为存货或固定资产核算(近些年总会在会计主体角度挖坑,需要适当关注)
(2)在该假设下,需要将会计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交易或事项区分开来。(结合目前的命题来看,多以“公司”作为考查背景,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主体,具有其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被投资单位的母公司购买少数股东股权,该项交易属于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之间的交易,通常,被投资单位本身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3)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通常而言,会计主体比法律主体的范围更大。
如,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但是由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则不属于法律主体,而是为了全面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主体。
再如,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不属于法律主体,但应作为会计主体对其确认、计量和报告。
会计主体概念解释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和组织”,也就是会计核算的对象。这个特定对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或单位,与企业主或个人完全区分开,而且也不同于法律主体,未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体而言:
(1)会计主体可以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最常见);企业内部的分支机构或独立核算的部门;若干独立企业构成的集团公司等。
(2)会计主体不可以是:企业主、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独立个人。
(3)会计主体可以是独立法人(法律主体),如单个企业;也可以包含多个法人,如企业集团;也可以小于法人,如企业下设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
所以,可以看出来会计主体是不同于法律主体的“经济主体”,是从会计人员判断经济业务入手,分清内外,搞清楚业务的己方和对手方,然后以商业语言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