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提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