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A协会亚太区资本市场政策总监范莲(Padma Venkat)唿吁少数股东在公司寻求其放弃优先认股权时要审慎,因为多次以非优先认股方式批股可能大幅摊薄股东的持股比重及相应权益。股东在同意此类授权前,应了解批股背后的各方面关键议题,包括批股原因是否充足、对自身所持股份价值及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批股程序的透明度等。
研究结果显示,与英国比较,亚洲地区普遍对上市公司的批股监管较宽松。在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及泰国,并无就以非优先认股方式批股的股份数目设置累计上限,英国则规定于三年期内以此类方式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本的7.5%。在香港、马来西亚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只需获简单多数(50%以上)批准即可通过一般授权方案,而泰国及英国则需要四份之三的股东批准才可通过。例如在香港,批股时倘若有少于六名承配人,公司才必须披露其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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