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对所申报扣除费用额的真实性负有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据税法规定条款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
所谓合理性和相关性,指的是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和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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