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问题】我公司属投资性质的企业,本年度我公司没有任何收入,我公司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回答】《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这里强调的筹办期间,贵企业如不属于筹办期间,不可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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