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确定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销售产品(商品)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业、农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商业等企业的代购代销收入;工业企业的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收入,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及配套设施销售收入等。
1、采取交款提货销售方式,无论产品(商品)是否发出,只要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于购货方,即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采取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在收到购货单位的预收货款。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本期实际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4、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方式,在发出产品(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5、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6、采取商业汇票结算销售方式,以收到购货方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7、采取自营出口销售方式,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账单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8、采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销售方式,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账单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9、采取为其他单位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和提供劳务的销售方式,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10、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也应按规定作为应税销售收入处理。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按顺序确定销售收入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最后时期同类产品(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产品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商品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可参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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