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例] 大华公司于9月15日根据合同售给南山公司A商品5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商品价款42735元、增值税额7265元,共计50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大华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2000元(发票已经转交)。货款及代垫运费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取得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回单。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南山公司5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2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5
银行存款2000
当公司收到银行转来的南山公司承付货款及代垫运费52000元的收账通知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52000
贷:应收账款──南山公司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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