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决定发放时:
借:生产成本 70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702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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