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3、《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二、具体条件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三、程序
1、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考试报名】-【个人信息管理】中进行个人注册并申报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申报实行承诺制度,考生本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各盟市财政局会计科)对考生照片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考生申报的信息在本年度内不能再进行修改。次年首次考试时允许修改一次信息。
3、考生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设置的考区以及批次考试报名信息进行报名;
4、考生报名成功后自行打印准考证,按照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考试。最后一科考试完毕考试系统显示考生成绩;
5、考生统一考试批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的6个月内持报名时申报的身份证件原件、学历证书原件(高中及以下学历不要求)、报考时上传的原版照片以及在校学生证明(如果选择了是会计类专科以上学历在校学生)到报考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地点接受信息核查并现场领取证书。信息核查发现有不真实信息,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不予签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领取证书的,视同考生自动放弃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批次考试成绩不能再作为领取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办事期限
考试:必须按照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
证书领取:考试合格成绩公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
五、收费项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字〔2010〕620号)中规定的每人每科80元收费标准执行。
证书领取等其他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服务窗口
考试政策、考试信息:内蒙古会计网(www.nmgacc.cn)、各盟市会计网(www.nmgacc.cn点击相应地区名称);
考试报名、成绩查询: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http://116.113.106.172/acms)
证书领取地点:各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地点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成绩查询】页面有明确信息。
七、监督机构
自治区财政监督检查局、各盟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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