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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会计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发布时间:2015-01-23 15:19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拟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决定机关批准同意后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由执行合伙人担任;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前3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由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的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所有记录页);
  7.书面合伙协议:格式内容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会协﹝2005﹞54号)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9.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申请表格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盟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十、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审查
  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备案
  自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云南省财政厅重新审查。
 
  十一、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各盟市财政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材料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在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无有效期规定。
 
  十三、法律效力
  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年检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无年检年审。但每年必须按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年检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六、行政复议权利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七、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各盟市财政局确定(详见内蒙古会计网、各盟市财政信息网)。
  受理地点:各盟市、旗县(区)财政局。
  监督机构:自治区财政监督检查局、各盟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科)。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471-419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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