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吉林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考虑本次产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吉林省直将采取分批分部门的方式,办理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
*9批部门应当于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对所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批部门应当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材料的审核及报送工作。
第三批部门应当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材料的审核及报送工作。
第四批部门应当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材料的审核及报送工作。
第五批部门应当于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相关材料的审核及报送工作。
二、各部门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下属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
三、各部门根据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的准备、审核情况,可以在规定时限之前报送省财政厅。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分批情况
*9批(2014年7月31日前办理)
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直机关工委、省直机关工委党校、省共青团、省地方志、省文联、省作协、省科协、省哲学规划办、吉林朝鲜文报社、长白山杂志社、省社科院、省东北亚研究中心、省高句丽研究中心、丰满水电技术学校、省社会主义学院、省经干院、省工信厅、省体育局、省体院、省自然博物馆、省民委、省金融办、省物流信息中心、省现代物流发展中心。
第二批(2014年8月31日前办理)
省档案局、省公务员局、省社保局、省老龄委、省红十字会、省总工会、省专用通信局、省财政厅、省农发办、省贸促会、省博览事务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民革、省民盟、省民建、省民进、省农工党、省九三学社、省台盟、省台联、省工商联、省侨联、省残联、省妇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外事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第三批(2014年9月30日前办理)
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吉林警察学院、省安康医院、省森林公安局、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安全厅、省司法厅、省劳教局、省监狱局、省审计厅、省国土厅、省信访局、省纪检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旅游局、省测绘局、省安监局、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国资委、省人防办、省编办。
第四批(2014年10月31日前办理)
省委办公厅、省委统战部、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委财经办、省委保健办、610办公室、省政法委、省委老干部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省统计局、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住建厅。
第五批(2014年11月30日前办理)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农科院、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地矿局、省有色地勘局、省煤田地质局、省牧业局、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
|
导航大图 | |
责任编辑 | |
导语 | |
大标题 | |
标题一 | |
标题二 | |
标题三 | |
标题四 |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吉林省县级农业廉政风险防控规程》的通知
下一篇:下一篇:《吉林省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