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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政局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4-12-03 13:46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大 中 小]

正文
  近日我省实施支持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并将税收优惠调整至*5限度,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上浮20%至30%。
 
  具体来看,对我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国家规定限度80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按9600元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在国家规定4000元基础上上浮30%,即按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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