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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政局丽水市推进民办养老产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4-12-03 13:52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大 中 小]

正文
  一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2014年起,对市区范围内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用房自建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800元的补助。对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护理型和助养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入住的,按入住老年人实有数,根据自理、半失能、失能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张每年500元、1000元、2000元的运营补助等。
 
  二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在省定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并逐步将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人。对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接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或提供服务的,民政部门及时将养老服务补贴予以转入。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全额支付。
 
  三是加大融资信贷扶持力度。拓宽养老机构抵押贷款范围,民办养老机构可将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用于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015年起,凡丽水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市区范围内兴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经设立许可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可以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等到指定银行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较大的可以放宽到10万元,期限为两年,并给予贴息。给予贷款贴息补助,从2015年起,在市区范围内的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基本建设项目,三年内其项目贷款可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个机构总贴息额*6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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