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9条 为了整合、开发税收管理员资源,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规范税收执法水平,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流是指税收管理员与不同管辖区域内税收管理员之间的岗位轮换交流,或与其它执法岗位进行的岗位调整。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交流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营造和谐的税收管理环境。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交流方式包括轮换交流和岗位调整。轮换交流是指税收管理员在同一管辖责任区内达到规定年限后不同管责任区内税收管理员之间的轮换,或根据税收管理员等级认定后需要进行岗位的轮换。岗位调整是指税收管理员在岗期间有重大的工作失误或明显不适合从事税收管理员工作而进行的交流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岗位轮换交流:
(一) 在同一管辖分片负责区内达到3年的;
(二) 按照规定应当回避的;
(三) 税收管理员等级认定后需要进行轮换交流的;
(四) 其他。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岗位调整:
(一) 因工作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 管辖区域内发生重大偷税案件的(重大偷税案的偷税额度确定标准由各税务局、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 根据《贵阳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员分级管理制度》第九条第六款中规定的三级税收管理员达不到等级要求需进行待岗学习的;
(四)根据《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质量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其当年度征管质量绩效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 其他需要岗位调整的。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经区(县)分局[*{a}*]同意的,可不进行轮换交流、岗位调整。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本税源管理部门内责任区的交流由税源管理部门的主管[*{a}*]负责,报分管局长审批。其他的交流工作由市、区(县)、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报局党组审批。
第九条 对税收管理员有本制度第六条*9、二款情形的,进行岗位调整,自区(县)、分局决定后3日内,对税收管理员进行离岗调查审核。在离岗调查审核期间需由本部门人教(处)科组织进行学习、教育、培训。经考试、考评合格后重新上岗,在离岗调查审核期间停发当月的津贴、补贴及奖金。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贵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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