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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减免税的杠杆作用,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切实将减免税情况作为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减免税跟踪问效工作。
第三条 减免税跟踪问效工作包括减免税的跟踪管理、减免税的跟踪检查和减免税的评估问效。
第四条 减免税跟踪管理的内容是:
1、对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的,是否根据财税 [1995] 081号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企业减免或返还流转税的(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是否根据财税[1994]074号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是否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是否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第五条 对减免税跟踪管理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与当地财政、国税部门积极联系,掌握取得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流转税的纳税人信息,逐户跟踪管理,并将管理情况填写《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跟踪报告表》(附件二)。
第六条 减免税跟踪检查的内容是:
(1)检查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检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3)检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并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确定报送的其他资料。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实地核查,并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检查纳税人减免税到期后,是否按期恢复申报纳税。
(5)检查纳税人减免税税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6)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信息建立《减免税清册》(附件一)并进入税收管理员平台。清册内容应包括:减免税单位名称、享受减免税的政策依据、享受时间、减免税的范围、适用税率或比例、减免税的历史数据等详细情况。
第八条 减免税评估问效工作就是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调整,对减免税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减免税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产生的社会效益,及时发现减免税实施中出现问题以及时纠正,关注减免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以下内容开展减免税评估问效:
(1)生产经营情况评估问效: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前后的生产经营情况评估,包括生产规模、固定资产规模、年生产量、从业人数等;
(2)经济指标评估问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后纳税人主要经济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和增减比率,包括产值、利润、资金规模等;
(3)减免税效益评估问效:纳税人减免税后的产值、收入是否增加,效益是否提高,以及增减变化情况和增减比率;纳税人实现利润增减变化情况和增减比率;纳税人减免税后研发能力是否增强,其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以及增减变化情况和增减比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免税后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否增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4月开展上年度减免税跟踪问效工作,5月底前向市局所得税处、地方税处报送《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跟踪报告表》(附件二)和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总结报告。
减免税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跟踪、检查情况;减免税评估问效工作开展情况;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纳入贵阳市地方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贵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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