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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两者的相同点

发布时间:2014-10-20 10:16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二者相同点主要为:
  1、法律主体相同:外方主体可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主体可是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法律适用相同:二者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3、企业设立时均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合资、合作企业申请设立时,均须将中外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同时,二者在审查批准时报送的文件也基本相同。
 
  4、申请登记的期限相同:合资、合营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
 
  5、中外双方的投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均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6、外方最低投资比例相同:合资企业中,外方的最低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合作企业中,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方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不得低于中国和外国合作者投资额之和的25%。
 
  7、验资要求相同:对中外双方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均要求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8、对增资、减资的规定相同: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对转让股份或投资的规定相同:合资、合作企业中中外双方中有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的,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资、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时,合资、合作他方均有优先购买权。
 
  10、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a}*]人员分配规则相同:合资企业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人选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中外双方中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合作企业中,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11、对会计制度、外汇管理、税务管理的规定相同:合资、合作企业均需建立符合中国法律的会计管理制度,遵守中国外汇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2、对投保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13、对建立工会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4、合资、合作合同的延期方式相同: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同到期后,中外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距合营、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解决争议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在履行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中外合资、合作者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
 
  高顿网校小编赠言:向着目标奔跑,何必在意折翼的翅膀,只要信心不死,就看的见方向,顺风适合行走,逆风更适合飞翔,人生路上什么都不怕,就怕自己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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