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性质的企业在隐瞒销项和多报进项的做法上又有诸多不同,具体如下:
(1)、隐瞒销项税额
隐瞒销项税额是目前纳税人偷逃增值税的主要渠道之一。经分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方式:
①实现销售收入少入帐。主要做法就是通过少报销售额,减少税基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在众多被检查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属于此类,占被检查企业的18.5%。2001年1~12月份,这些企业少报销售额1354万元,分摊计算后共计应补税款达230元元。君洋财务服中心发现这类企业的办法主要是通过改变审核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及其申报税额。
②隐瞒销售收入零申报。如果说前类纳税人偷税手法还有点胆怯和隐蔽的话,那么这类纳税人偷税的手法就更加赤裸裸,纳税意识更为薄弱。尽管这类纳税人在被检查的企业中只有几户,占的比例不到1%,但负面影响极大。山本(石柱)贸易有很公司在2001年11月份,实现销售收入109,417元,但11月份竟然进行零申报。
③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的销售收入不申报。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特区内生产企业中,其做法就是通过模糊纳税期限,推迟纳税时间,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发生的销售收入转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的销售收入一起申报地产地销收入,从而达到免征增值税的目的。在检查中,我们只发现极少数企业属于这种情况,仅占被检查企业的0.8%。这极少数企业在2000年12月份以前属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销售收入208万元不按时申报,2002年1月份后,这极少数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于是将前期销售收入补开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地产地销收入。这部分应补税款达35万多元。
④隐瞒原材料边角料销售收入。有些企业认为销售产品一定要计算销售收入,但出售工业原材料或库存边角料的销售收入,似乎可以不计算销项税额,这也是偷税的种类之一。在检查中,发现有几家企业将销售原材料和边角材料不计销售收入,而分别按冲减库存“原材料”和直接列入营业外支出,少计销项税额达62万元之多。
⑤隐瞒代销水电费收入。按照《关于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5]178号)规定,工业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处)、街道(乡村)居委会等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从事水电经销管理业务,无论是采用购销方式,还是采用代销方式,均应视为销售行为按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征收增值税。但是,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些物业管理公司代销水电费收入不申报纳税,一种情况是这些企业财务人员不懂上述规定,另一种情况是有些企业明知规定但有意隐瞒收入,在检查中,重点查处了几家企业,共补税款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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