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通过正规的审计能还村干部一个明白,又能给村民一个交待,本着为村干部和村民负责的态度,并以此融洽干群关系,增强相互信任;另一方面,从经济责任的层面来说,上不清必然也会导致下不清,为了给下一任更好的创造条件,做到账务真正的公开透明,也应进行离任审计,给后续工作创造条件,这样更能堵塞漏洞,减少更多的损失和利益侵害,有效防止“小官大贪”等不良现象的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全体村民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村里的事情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但是对于公共资金的使用,除了村民监督应还有外部监督与管理,而审计将是重要的一环。
目前法律法规层面还未有专门对村干部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离任等方面审计的规定,尽管中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门于2012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普遍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但是实际中因多种因素制约,很少对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更不用说离任审计。考虑到法律因素,要对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必须有村民委员会委托方可实施,另外还需考虑审计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在目前环境下只有在村民达到一定比例提出审计要求后经适当程序结合乡镇党委、政府审计、组织、纪检等部门情况才可实施村干部离任审计,这样既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也能有所侧重的完成审计工作。
报考指南:2014年AICPA报考指南
考前冲刺:AICPA 考试试题 考试辅导
高清网课:AICPA网络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