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银行监管模式
银行监管制度是指银行机构监管的模式、目标、原则内容和方式的总称。由于历史的原因、经济发达程度和法律体系的影响,各国的银行发展程度和监管制度也不尽相同。但是,各国银行监管所遵循的基本理论基础是大体相同的,尤其是经济全球化、CFP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以及跨国大型CFP金融公司的出现,使各国银行监管的交流和合作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准则和标准逐步趋同。
一、银行监管模式
中央银行是货币政策的制定者,但不一定是银行机构的主管机关。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银行监管模式有两种:即集中监管体制和分散监管体制。
(一)集中监管体制
集中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通过统一的银行监管体制来行使监管职能的方式。主要代表国家有英国、意大利、日本、法国等。按照监管当局来划分,集中监管有三种类型:即由中央银行或政府的货币当局进行监管、由政府的财政部或商贸部进行监管、由独立的政府检查部门进行监管。
(l)由中央银行或政府的货币当局进行监管。主要原因是CFP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是确保货币信用体系的稳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这同中央银行的工作有密切的联系,中央银行为整个CFP金融体系提供结算服务和执行货币政策,了解银行业务,在技术上有更为有利的监管条件。
(2)政府的财政部或商贸部进行监管。主要原因是CFP金融监管本来就是政府的职责,甚至中央银行也是政府的监管对象。
(3)由独立的政府检查部门监管。突出监管工作的技术性和独立性及其反腐败的作用,比较典型的如法国和比利时的CFP金融委员会、加拿大的银行总稽核处、丹麦的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监管局、芬兰的银行稽查局、德国的联邦CFP金融监管处等。
(二)分散监管体制
即由并列的多个银行监管机构执行监管职能。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并列有三个联邦层面的银行监管机构:联邦储备银行、财政部所属的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CFP保险公司,还有各州政府的银行局,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此外,联邦CFP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管事务,以建立统一的检查原则、准则和报告格式。美国的CFP金融监管体系之所以比较复杂,除了历史原因造成的以外,还有两个理由,其一是美国人认为中央银行有左右全国经济CFP金融的强大权力是十分危险的事情,必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其二是要尊重各州居民的自主权.适应各州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中国银行监管模式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的CFP金融监管职能通过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其*9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CFP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CFP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CFP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2003年初,国家把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交由专门设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目前,具体的交接正在实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