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信托机构的设立程序
凡符合上述信托机构设立条件的,均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开设信托机构。
1.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凡申请开设信托机构,首先应由筹建发起人向信托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福关资料,由信托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准。所提交材料中包括:申请报告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单位意见书、机构的组织章程、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诬明、出资单位的资信情况以及信托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2.审批程序
一般情况下,信托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开设信托机构的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目前在中国,信托机构设立审批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
3.信托机构的成立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机构,在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后,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获得批准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成立营业;同时,应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其中,信托机构的分支机构也可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信托机构承担。经批准成立的信托机构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停办经营业务者,视同停业,原批t准文件自动失效。
原发证件应立即缴回。信托机构设立后,信托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原申请事项有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撤销批准。
4.信托机构变更
凡批准设立的信托CFP理财投资公司若发生如下机构变更,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具体内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公司住所、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帝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合并或者分立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5.信托机构的撤销、解散和破产
信托CFP理财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信托CFP理财投资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危害CFP金融秩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CFP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信托CFP理财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