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纪律处分办法:纪律处分程序
道德委员会对金融理财师涉嫌违纪行为的调查处分,须遵守纪律处分程序。中国金融理财 标准委员会规定对金融理财师的处分程序包括如下步骤:
1.受理与调査
道德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书面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进行初步审查, 并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事件,道德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定事件 处理人员,并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调查小组负责人及成员由道德委员会 指定。事件处理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道德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日起3个 工作日内,将受理的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举报或被投诉的金融理财师,并要求其在收到书面 通知后20日内,向道德委员会做出针对该举报或投诉的书面回复。道德委员会在规定时限内 收到书面回复后,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回复转交调查小组。过期未收到书面回复的,道 德委员会应将受理事件的相关资料直接转交听证小组处理。
调查小组应当在收到书面回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有违纪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填写 《纪律处分立项审批表》,由调查小组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调查小组应当 对任何被举报或被投诉的违纪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收集证据^调查小组 在初步调查后,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如查无实据,驳回举报或投诉。
(2)如证据不足,驳回举报或投诉,但向被举报人或被投诉人出具告诫信。
(3)如查证属实,将该事件提交道德委员会,并提出针对该金融理财师的纪律处分的初步 意见。
2.拟订处分
道德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和纪律处分的初步意见,拟订《纪律处分意见 书》,并以直接送达或邮件送达的方式及时送交被举报或被投诉的金融理财师。《纪律处分意 见书》须说明对该金融理财师执行纪律检查并处分的理由。
3.听证
被举报或被投诉的金融理财师在收到《纪律处分意见书》后20日内,可向道德委员会提 出申辩。道德委员会收到申辩后,在10个工作日内成立听证小组。听证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 小组负责人及成员由道德委员会指定。听证小组对所有动议、异议及其他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 问题做出裁决。听证小组成员不能由调查小组成员兼任。被举报或被投诉的金融理财师有权参
加或指定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并提供证据为自己申辩。
在召开听证会30日前,道德委员会应将听证会的通知送至被举报或被投诉的金融理财师。 通知中应注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告知被举报或被投诉的金融理财师有权提供证据为自己 申辩。听证会应当按照道德委员会规定的听证程序进行。
听证会上所有发表的证词须保存完整记录,并由各当事人签字认可。
4.结论
听证结束,听证小组应当完整记录所有听证和调查结果,拟订《听证报告书》,报道德委 员会批准。《听证报告书》应做出如下结论:
(1)拟订的处分不成立,所涉事实不属于纪律处分的范畴或未达到纪律处分的程度,建议
不予处分。
(2)拟订的处分成立。详细陈述成立的理由,并提出合适的处分种类或建议道德委员会采 取其他合适的处分方案。
5.复议
被处分的金融理财师有权对道德委员会的结论提出复议申请。如被处分的金融理财师在收 到决议通知30日内未提起复议,该结论即为最终决定。
6.检讨
金融理财师在收到道德委员会发出的纪律处分意见书后,可以书面形式向道德委员会提交
《检讨书》。
《检讨书》应包含以下内容:个人对被举报或被投诉的违纪行为的事实陈述;上述行为所 违反的职业道德原则和执业操作流程;金融理财师承认所举报的违纪行为;向道德委员会提出 的处分意见及理由。
如道德委员会同意《检讨书》中提出的处分意见,该处分意见即为道德委员会的最终结 论,即时生效。如道德委员会拒绝《检讨书》中提出的处分意见,应当进入规定的处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