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大纲*7解读:个人所得税
  中国与个人有关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车辆购置 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本节重点介绍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中国,清朝末期巳提倡征收所得税,但因清政府瀕于崩溃,未得到实 施。1936年,国民党政府提出了征收所得税的原则,公布了《所得税暂行条 例》,并于1937年正式实施。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 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有对个人所得征收的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 但由于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人均收入比较少, 不具备开征条件。因而虽然设置了此税种,但一直没有开征。存款利息所得 税也于1959年停止征收。改革开放后,为适应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增多且其收人水平较高的实际情况,1980年9 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 是中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9部正式法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中国的商品经 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个人收入逐步提高。相当一部分人除了工资形式的收入外,还有大 量来自第二职业、承包经营以及投资入股等各种渠道的收人,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随 之拉大。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国务院先后于1986年1月和9月分 别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收人调节税暂行条例》与《个人所得税法》,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过1993年10月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三次修正。经过第三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二者联合颁发的各种政策 和行政命令,共同构成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收法律的基础。

  一、纳税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9条,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税所得

  (一)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二)宽免和扣除

  1. 普遍宽免和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 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从所得中减除。一般而言,减除上限为每个纳税人所申 报应税所得额的30%。

  2. 针对不同所得类别应税所得的应税数额有不同的规定

  (1) 工资、薪金所得的标准扣除为每月1600元。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 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 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经营成本,包括任何损失,均可减除。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每月减除1600元。

  (4)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每次应税事件,对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部分减除800元, 对超过4 000元的部分减除20%。

  (5) 稿酬所得,同第(4)项。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第(4)项。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没有减除。

  (8) 财产租赁所得,同第(4)项,并另外允许减除与租赁财产有关的纳税、缴费和修理费。

  (9) 财产转让所得,可减除与出售资产有关的必要缴费和费用。

  (10) 偶然所得,没有减除。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 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 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 动取得的所得。

  (3)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 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 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 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 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 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表32-5反映了 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情况。

  表32-5 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情况表 单位:亿元

  个人所得税总额 1 417.33 100%

  1.工资、薪金所得 741.49 52.32%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00.58 14.15%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25.38 1.79%

  4.劳务报酬所得 28.04 1.98%

  5.稿酬所得 1.86 0.13%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0.49 0.03%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82.11 26.96%

  8.财产租赁所得 2.67 0.19%

  9.财产转让所得 4.28 0.30%

  10.偶然所得 21.33 L51%

  11..其他所得 3.79 0.27%

  12.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5.31 0.37%

  数据来源:2004年《中国税务年鉴》,个人所得税的构成以万元为单位算出。

  三、扣除与宽免

  (一)免税所得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把以下类别的所得定为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

  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