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最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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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减免税: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暂不征关税:临时进境(6个月) 缴纳关税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的情形:
  1.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货复运出境。
  2.已出口,退货复运进境,重新出口。
  3.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二、特定减免税
  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边境加工贸易产品、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三、个人邮寄物品减免税(人民币50元以下)
  1.申报时间: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装货的24小时前。
  2.纳税期限: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
  3.不能按期缴纳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强制执行:
  1.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0.5‰×滞纳天数
  关税滞纳金起征点为50元
  2.强制征收:3个月仍未缴纳,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退还(一年内):
  1.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免验进口货物,发现有短卸情况;
  3.已征出口关税,因故未出口。
  补征和追征:
  1.补征: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追征:少征或漏征关税,少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已征关税的,复运出境,应退还已征关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一)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修理费+材料件费;
  2.运往境外加工:修理费+材料件费+复运进境运输保险费;
  3.暂时进境:按一般进口货物估定满半年交;
  4.租赁:一般租赁按租金(利息要计入),留购租赁按留购价,一次性缴纳按一般货物估价;
  5.留购进口货样:留购价;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原进口价*(1-减免期/监管期);
  7.进料加工转内销按同类价。
  二)计入完税价的进口费用:
  1.运费(无法计算按海关公布运输计算);
  2.保险费成本(无法计算按公式:(货价+运费)×3‰);
  3.边境口岸成交货物按口岸价1%计算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成交价格+国内运输、相关费用、保险费。
  四)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国外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卖方承担的佣金
  进口:最惠国、协定、特惠、普通、关税配额、进境物品(针对个人)税等。 出口:比例税率
  运用:申报日税率、运输工具、补退税按申报日税率(除外:减免改变按接受申报日税率,加工进料按内销日税率,暂时转正按正式申报日税率,分期租赁按原进口日税率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注:出口劳务不征关税
  原产地规定:
  1.完全在一国生产,该国为原产国;
  2.几个国家制造加工,最后一实质性加工(增值超过原值30%)的为原产国;
  3.主件零件同时进口,主件国为原产国,分别进口分别确定。
  关税分类:
  1.按对象: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2.按标准: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根据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增减);
  3.按性质: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差别关税;
  4.按保护形式程度: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
  计入计税依据:货价、运费、保费;经纪方(卖方佣金);容器费用、包装费用;境外设计费用;特许权使用费;进口前相关税金。
  不计入计税依据:购货佣金;境外考察费用;进口税金;复制费用;进口后的运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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