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导读】:高顿网校在线注册会计师频道提供:2015《经济法》预习考点--商务部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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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准权限
2.不予核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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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对外直接投资核准制度的内容。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进入预习备考期,为方便考生备考,高顿网校为各位考生准备了大量的2015注会复习资料,内容丰富完整,供考生们参考。
【进入题库】 【知识点】:商务部的核准
1.核准权限
(1)中央企业总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2)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5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
2.不予核准的情形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1)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4)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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