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3、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三、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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