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3、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三、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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