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①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②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③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答案】:AD
 

  4、特殊情况下的保证责任

  (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6、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严格的先后顺序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7、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2、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保证人的追偿权

  1、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定金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6、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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