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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开具纸质税收票证。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
2、如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如被委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3、如税银合作银行需提供个人委托人签名的授权书、个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办理并开具完税证明。
事项依据
国税发[2006]30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联系电话
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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