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的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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